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

2024-05-19 00:50

1. 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

第一条 为推动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第三条 乡镇企业的主要形式有:
  (一)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二)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三)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采用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举办的企业;
  (四)农民合伙举办的企业;
  (五)农民个人举办的企业;
  (六)乡镇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国外投资者合资、合作举办的企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各类乡镇企业。第四条 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下列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一)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企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发展乡镇企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引导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指导乡镇企业的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
  (三)负责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
  (四)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为乡镇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咨询、信息等服务;
  (五)组织乡镇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开展创建文明乡镇企业活动;
  (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在乡镇企业依法健全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有关乡镇企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乡镇一级的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服务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多种经济成分的乡镇企业。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可以组建和创办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第九条 乡镇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十条 乡镇企业设立,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应持有关文件,在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应按年度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支援农业等情况。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开发资源消耗低、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和名优特产品;不断加强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不断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整体素质。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应依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财产的所有权。
  实行承包、租赁的乡镇企业,其财产的所有权不变。第十三条 含有集体资产的乡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由资产所有者认可后,报县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二)实行兼并、拍卖、转让的;
  (三)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者折股出售的;
  (四)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经营、联营的;
  (五)企业终止、停业或者更换企业法人代表的。
  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应当接受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改变乡镇企业产权关系、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其中用于支援农业的资金占5%。

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

2.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三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31日

关于废止《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
(2016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