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民政救助

2024-05-06 00:43

1. 如何申请民政救助

法律分析:1、提出书面申请。首先是由需要民政救助的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写明缘由(天灾或人祸)造成生活困难。2、村委会审批。提出书面申请后,交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审批,村委会填写审批表并在书面申请和审批表上签字盖章。3、乡镇审批。村委会审批通过后,交由乡镇民政部门签字审批并盖章。4、县民政局审批。乡镇审批通过后,由乡镇交由县民政局审批。5、复印证件。民政救助需要复印申请人的身份证以及社保卡(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与审批表一同上报。6、发放款项。县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即可发放民政救助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社保卡上。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如何申请民政救助

2. 如何申请民政救助

1、提出书面申请。首先是由需要民政救助的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写明缘由(天灾或人祸)造成生活困难。2、村委会审批。提出书面申请后,交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审批,村委会填写审批表并在书面申请和审批表上签字盖章。3、乡镇审批。村委会审批通过后,交由乡镇民政部门签字审批并盖章。4、县民政局审批。乡镇审批通过后,由乡镇交由县民政局审批。5、复印证件。民政救助需要复印申请人的身份证以及社保卡(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与审批表一同上报。6、发放款项。县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即可发放民政救助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社保卡上。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3. 如何申请民政救助

1、提出书面申请。首先是由需要民政救助的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写明缘由(天灾或人祸)造成生活困难。
2、村委会审批。提出书面申请后,交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审批,村委会填写审批表并在书面申请和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3、乡镇审批。村委会审批通过后,交由乡镇民政部门签字审批并盖章。
4、县民政局审批。乡镇审批通过后,由乡镇交由县民政局审批。
5、复印证件。民政救助需要复印申请人的身份证以及社保卡(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与审批表一同上报。
6、发放款项。县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即可发放民政救助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社保卡上。
一、大病救助都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请。申请救助者必须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携带下列有关证件、证明和材料: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若为社会孤老、城乡低保户的,应提供由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相关证明;3、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发票)原件;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二)受理。1、初审。社区居(村)委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对申请人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2、复审。经初审合格的,由承办机构进行复审。承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医疗费支付材料,核定其本年度个人自负医药费用总额、待救助金额、救助比例、救助额等,并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的相关项目,报送镇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三)公示。经镇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其人及救助情况须在各村(居)委公示拦内公示。(四)支付。经公示10日后未接到群众异议的申请人,承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按审批核准额向申请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支付救助金。
二、农村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1、书面申请。由户主向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提交个人身份证、农村居民户口薄复印件;
2、提交土地权属材料。注意,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3、调查审核。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审批公示。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如何申请民政救助

4. 民政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提出书面申请首先是由需要民政救助的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写明缘由(天灾或人祸)造成生活困难。村委会审批提出书面申请后,交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审批,村委会填写审批表并在书面申请和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乡镇审批村委会审批通过后,交由乡镇民政部门签字审批并盖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5. 民政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法律分析:提出书面申请首先是由需要民政救助的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写明缘由(天灾或人祸)造成生活困难。村委会审批提出书面申请后,交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审批,村委会填写审批表并在书面申请和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乡镇审批村委会审批通过后,交由乡镇民政部门签字审批并盖章。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特困人员认定的标准主要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人员。以上人员同时满足“三无”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关于无劳动能力的界定: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关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民政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6. 民政救助要求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法律分析:提出书面申请首先是由需要民政救助的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写明缘由(天灾或人祸)造成生活困难。村委会审批提出书面申请后,交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审批,村委会填写审批表并在书面申请和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乡镇审批村委会审批通过后,交由乡镇民政部门签字审批并盖章。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7. 民政局救助申请的条件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方法/步骤      1      二、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2      三、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3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民政局救助申请的条件

8. 民政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方法/步骤      1      二、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2      三、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3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